2022-05-31 15:1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中融鼎新認為,在基金運行、管理階段,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勤勉盡責,積極履行管理職責。因為“白羊1號”并非保本保收益的產品,公司在投前、投后...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二審改判了一起私募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案件。
2015年,時值新三板市場火爆,投資新三板的“白羊1號”被秒搶一空。
董先生也購買了此產品,后因“白羊1號”投資標的—中科招商暴跌并摘牌,投資人大幅虧損,董先生投資的101萬元最后縮水僅剩不到20萬元,隨后董先生將管理人北京中融鼎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融鼎新”)起訴至法院。法院二審認為,中融鼎新沒有及時、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在風險告知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二審判決中融鼎新按照董先生認購金額20%進行賠償。
投資人:中融鼎新未盡忠誠勤勉義務
董先生于4月1日向中融鼎新公司轉款101萬元購買“白羊1號”。4月15日,董先生簽訂基金合同、補充協議、風險調查問卷。
購買產品之時,銷售人員給董先生“白羊1號”的推介材料中羅列了該產品的種種優勢:“投資門檻降低”“本項目尚未投資已經實現100%以上浮盈,目前中科招乘風掛牌以來市場買入價一路攀升到50元/股”“中科招商已經確定在本次定向發行后即啟動做市商做市……做市后的平均價格漲幅為30%-50%,這意味著做市后能為本次投資帶來充足的安全墊”。
董先生認為這些描述皆為夸大聳動之內容,讓自己誤認為這是一款高收益、低風險的產品。
另外,董先生表示中融鼎新存在“倒簽合同”,即先打款后簽合同的情況,并且中融鼎新未充分揭示涉案基金風險,在不了解董先生風險評估、承受能力的情況下,推介他購買涉案高風險的基金產品,違反了銷售適當性義務、勤勉盡責義務。
中融鼎新辯稱,公司在與董先生簽署《基金合同》前,已經充分說明了產品可能面臨的各類風險,已經履行適當性義務。
并且,推介材料中充分揭示了涉案基金存在的各類風險,包括投資標的為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的特殊風險、不設預警線和止損線可能出現本金全損的風險和操作風險,提示投資者中融鼎新公司對該產品不承擔任何剛性兌付責任。
中融鼎新認為,在基金運行、管理階段,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勤勉盡責,積極履行管理職責。因為“白羊1號”并非保本保收益的產品,公司在投前、投后勤勉盡責地履行了各項職責。
二審法院:中融鼎新未及時、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
法院認為,中融鼎新公司在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中融鼎新公司的推介材料中未見主要風險提示事項,而其銷售人員對董振遠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并簽訂《基金合同》、提示投資風險的時間亦均為2015年4月15日,中融鼎新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向投資者募集基金前充分揭示了投資風險。
雙方對于“倒簽合同”的情況均予認可。
中融鼎新對董先生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在2015年4月15日進行,明顯晚于基金成立的時間。中融鼎新公司未及時進行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的過失無法通過事后補充提供來彌補,其銷售產品過程中的不當行為難以事后彌補。即使投資者后續評估符合要求,或者充分認識風險并同意繼續申購,都無法抵消中融鼎新公司未及時履行自身義務的過錯。
法院認為,中融鼎新公司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履行適當性義務不及時不全面,未能及時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并在投資者認購基金產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存在一定過錯。
適當性義務屬于誠信義務在金融產品銷售領域的具體化,是在基金合同訂立前賦予賣方機構的義務范疇。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當根據合同法關于締約過失的相關規定承擔與其過錯及投資者實際損失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中融鼎新公司按照投資者認購金額20%的標準對投資者予以適當賠償。
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記者采訪到董先生的代理律師—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阮萬錦,他表示,這個案件的投資者約有100多人,他目前代理此批案件中的20位投資者已經立案。
他同時表示,“倒簽合同”在行業中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但是一般投資者沒有保留證據,很難證明“倒簽合同”這一事實,因為合同上的時間是“倒簽”的,又經過本人的簽字確認。他還表示,如果產品管理相對規范,虧損相對不大的話,投資人一般不會起訴。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部執行主任胡宇翔也表示,在實踐當中,后補適當性義務的操作并不少見。
胡宇翔認為,此次改判具有比較大的創新性,以往對于投資者先付錢,后補適當性義務相關步驟(如風險測評,雙錄等)的情形,法院一般認可其效力。北京金融法院認定“后補行為”有過錯,適當性管理措施不能后補,從而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該案判決對于私募、信托和其他資管業務都有比較大的警示作用。
他另表示,投資者如果想要證明金融機構沒有履行適當性義務,只要證明適當性管理措施是后補即可,比如證明打款時間在“雙錄”之前。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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