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8 08:55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關于對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管環宇的紀律處分決定書。...
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發布關于對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征和惠通”)和實際控制人管環宇的紀律處分決定書。
經查,征和惠通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備案。協會接到投訴信息顯示,2020年4月,多名投資者擬認購征和惠通發行的平陽途文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平陽途文”,未備案)并簽訂了平陽途文認購意向書、風險問卷調查、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平陽途文合格投資者承諾函等。投資者稱,征和惠通以平陽途文合伙企業人數限制不得超過50人為由,要求部分投資者與征和惠通發行成立的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深圳惠潤富盈”)有限合伙人王大凱簽訂《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協議書》,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資金額主要用于認購平陽途文,并要求其將認購平陽途文的投資款匯入深圳惠潤富盈銀行賬戶。2020年5月25日,深圳惠潤富盈與征和惠通簽訂《平陽途文合伙協議》,擬認購平陽途文有限合伙份額。
深圳惠潤富盈實際對外募集資金并對外進行投資,應當認定為私募基金產品,但是公司未在協會進行備案。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征和惠通發行的相關基金產品對外出資以及投資者出資未工商確權,管理人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三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征和惠通未如實在協會系統變更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外投資企業的關聯信息,未報送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基金產品半年報及年報,未如實報送近三年合法合規情形。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是不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經查,公司登記高級管理人員蔡霜勵、王珊均已離職。此外,協會多次與機構備用聯系人、實際控制人聯系,均未取得有效聯系。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經查,征和惠通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管環宇控股的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協會收到投資者針對征和惠通的大量投訴,公司涉嫌嚴重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取消征和惠通會員資格,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將管環宇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相關法規: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并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注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條:【公司型與合伙型基金前置工商登記和投資者確權】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投資基金設立或發生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要求,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三十五條: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入股或受讓被投企業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應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管理人應及時將上述情況向投資者披露、向托管人報告。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條:(一)【內控基本要求】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相關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內部控制職責,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保障,持續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和監督。申請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資本金滿足運營】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三)【辦公地要求】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應當具備獨立性。申請機構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需做好相關事實性盡職調查,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四)【財務清晰】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申請機構提交私募登記申請時,不應存在到期未清償債務、資產負債比例較高、大額或有負債等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情形。申請機構與關聯方存在資金往來的,應保證資金往來真實合理。
(五)【已展業情況】申請機構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前已實際展業的,應當說明展業的具體情況,并對此事項可能存在影響今后展業的風險進行特別說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應確保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財產之間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六)【特殊目的載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為某只基金的設立或投資目的,出資或派遣員工專門設立的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包括出于類似目的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設立的普通合伙人機構),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關聯方中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三條:(一)【高管定義】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二)【資格認定】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管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三)【競業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從業人員、出資人應當遵守競業禁止原則,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不應當同時從事與私募業務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四)【高管任職要求】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于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五)【專業勝任能力】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管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申請機構負責投資的高管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
(六)【員工人數】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私募基金監管辦法》 第二十九條: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制定和實施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自律規則和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對會員、在基金業協會登記機構、產品備案機構實施的紀律處分包括:
(一) 談話提醒;
(二) 書面警示;
(三) 要求限期改正;
(四) 繳納違約金;
(五) 行業內譴責;
(六) 加入黑名單;
(七) 公開譴責;
(八) 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九) 要求其他會員暫停與其的業務;
(十) 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十一) 暫停會員資格;
(十二) 撤銷管理人登記;
(十三) 取消會員資格;
(十四) 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基協處分〔2022〕6號
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征和惠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自律規則,協會于2022年3月18日向征和惠通下達《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2〕104號)。征和惠通如對有關擬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辯意見或聽證申請。征和惠通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基本事實
經查,征和惠通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備案。協會接到投訴信息顯示,2020年4月,多名投資者擬認購征和惠通發行的平陽途文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平陽途文”,未備案)并簽訂了平陽途文認購意向書、風險問卷調查、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平陽途文合格投資者承諾函等。投資者稱,征和惠通以平陽途文合伙企業人數限制不得超過50人為由,要求部分投資者與征和惠通發行成立的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深圳惠潤富盈”)有限合伙人王大凱簽訂《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協議書》,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資金額主要用于認購平陽途文,并要求其將認購平陽途文的投資款匯入深圳惠潤富盈銀行賬戶。2020年5月25日,深圳惠潤富盈與征和惠通簽訂《平陽途文合伙協議》,擬認購平陽途文有限合伙份額。
深圳惠潤富盈實際對外募集資金并對外進行投資,應當認定為私募基金產品,但是公司未在協會進行備案。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征和惠通發行的相關基金產品對外出資以及投資者出資未工商確權,管理人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三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征和惠通未如實在協會系統變更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外投資企業的關聯信息,未報送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基金產品半年報及年報,未如實報送近三年合法合規情形。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是不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經查,公司登記高級管理人員蔡霜勵、王珊均已離職。此外,協會多次與機構備用聯系人、實際控制人聯系,均未取得有效聯系。經現場走訪發現,公司已不在協會登記的辦公地辦公。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經查,征和惠通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管環宇控股的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協會收到投資者針對征和惠通的大量投訴,公司涉嫌嚴重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以上事實有入伙協議書、銀行流水、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登記備案信息、工商信息、年報、半年報等證據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二、紀律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取消征和惠通會員資格,撤銷其管理人登記。
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對以上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復核期間,本紀律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2022年4月19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基協處分(2022)7號
紀律處分決定書
當事人:管環宇,男,1982年10月出生,登記為北京征和惠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征和惠通”)實際控制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自律規則,協會于2022年3月18日向征和惠通下達《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中基協字(2022)104號)。管環宇如對有關擬采取的紀律處分措施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辯意見。管環宇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基本事實
經查,征和惠通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私募基金產品未按規定備案。協會接到投訴信息顯示,2020年4月,多名投資者擬認購征和惠通發行的平陽途文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平陽途文”,未備案)并簽訂了平陽途文認購意向書、風險問卷調查、投資者風險評估結果確認書、平陽途文合格投資者承諾函等。投資者稱,征和惠通以平陽途文合伙企業人數限制不得超過50人為由,要求部分投資者與征和惠通發行成立的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深圳惠潤富盈”)有限合伙人王大凱簽訂《深圳惠潤富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入伙協議書》,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資金額主要用于認購平陽途文,并要求其將認購平陽途文的投資款匯入深圳惠潤富盈銀行賬戶。2020年5月25日,深圳惠潤富盈與征和惠通簽訂《平陽途文合伙協議》,擬認購平陽途文有限合伙份額。
深圳惠潤富盈實際對外募集資金并對外進行投資,應當認定為私募基金產品,但是公司未在協會進行備案。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是征和惠通發行的相關基金產品對外出資以及投資者出資未工商確權,管理人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第二十條、第三十五條,《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三是登記備案信息更新不及時。征和惠通未如實在協會系統變更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外投資企業的關聯信息,未報送2020年年度財務報告、部分基金產品半年報及年報,未如實報送近三年合法合規情形。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登記備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四是不符合持續展業要求。經查,公司登記高級管理人員蔡霜勵、王珊均已離職。此外,協會多次與機構備用聯系人、實際控制人聯系,均未取得有效聯系。經現場走訪發現,公司已不在協會登記的辦公地辦公。以上行為違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經查,征和惠通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管環宇控股的普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協會收到投資者針對征和惠通的大量投訴,公司涉嫌嚴重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
以上事實有入伙協議書、銀行流水、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的登記備案信息、工商信息、年報、半年報等證據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管環宇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對征和惠通的上述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二、紀律處分決定
鑒于以上基本事實、情節和審理情況,根據《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協會章程》第六條第三項,《會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定,協會決定作出以下紀律處分:
將管環宇加入黑名單,期限為五年。
根據《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對以上紀律處分決定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說明申請復核的事實、理由和要求。復核期間,本紀律處分決定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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