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13:07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暉控制使用的44個證券賬戶中,其中有37個為信用資金賬戶,這也意味著樊暉有可能通過相關券商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使用了大量的杠桿資金。...
監管出手,又一“牛散”領罰單!
在日前披露的北京證監局〔202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樊暉使用實際控制的44個證券賬戶交易“國城礦業(15.540,-0.34,-2.14%)”。在持股比例超過5%后,樊暉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在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11.20億元。
對此,北京證監局對樊暉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合計處以3060萬元罰款。
“牛散”控制44個證券賬戶
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樊暉,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為北京市西城區。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樊暉超比例持股未報告并限制期交易案經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在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暉實際控制使用“陳某”“吳某”“徐某”等44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國城礦業”。賬戶組交易“國城礦業”由樊暉決策,交易資金來源于樊暉自有及籌集資金。
北京監管局指出,樊暉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暉控制使用賬戶組連續交易“國城礦業”。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盤,賬戶組累計持有“國城礦業”5478.6萬股,占公司當時已發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賬戶組繼續買入“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截至收盤,賬戶組累計持有5808.43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11%。樊暉在持股比例超過5%后,未按法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暉控制使用的44個證券賬戶中,其中有37個為信用資金賬戶,這也意味著樊暉有可能通過相關券商提供的融資融券業務,使用了大量的杠桿資金。
具體來看,上述37個信用資金賬戶分別來自于方正證券(6.760,-0.02,-0.29%)、信達證券、萬和證券、中國銀河(9.950,-0.01,-0.10%)、申萬宏源(4.410,-0.01,-0.23%)、中信建投(24.280,0.37,1.55%)、華安證券(4.750,0.00,0.00%)、華西證券(8.370,-0.02,-0.24%)、西南證券(4.390,-0.03,-0.68%)、國元證券(6.980,0.23,3.41%)、財通證券(8.740,-0.04,-0.46%)、長城證券(9.860,-0.15,-1.50%)、安信證券、海通證券(10.610,0.00,0.00%)、東方財富(23.870,-0.73,-2.97%)等多家券商;普通賬戶則分別來自于第一創業(6.020,-0.05,-0.82%)、上海證券、財信證券、中信證券(20.690,-0.21,-1.00%)、中國銀河、萬和證券等券商。
賬戶組累計交易11.2億元
當事人被罰3060萬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樊暉持有“國城礦業”首次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賬戶組仍繼續交易“國城礦業”。
直至2019年4月18日,賬戶組競價買入累計成交2753.5萬股,累計成交金額3.16億元;大宗交易買入累計成交527.9萬股,累計成交金額5870萬元;競價賣出累計成交6781.66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13億元;賬戶組內賬戶之間成交金額6732.51萬元。
扣除賬戶組內賬戶之間成交金額后,賬戶組限制轉讓期內累計交易金額11.2億元。限制轉讓期內,賬戶組持有“國城礦業”比例最高為公司已發行股份的6.2%。
北京監管局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數據、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樊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樊暉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0萬元罰款。
綜上,對樊暉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合計處以3060萬元罰款。
個人出借賬戶后果同樣“嚴重”
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44個賬戶均來自于他人,所適用法律為2005年的證券法,彼時尚未對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有過多限制。不過自2020年新證券法頒布以來,出借個人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已有明確規定,最高可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去年底,上海證監局就曾公布過關于個人出借股票賬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海證監局公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開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開誠投資”)先后借用公司股東“李某”證券賬戶和公司職員“李某鑫”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將合計4291萬元直接或間接轉入“李某”和“李某鑫”賬戶,并由開誠投資副總經理在公司辦公場所操作這兩個賬戶進行證券交易。
上海證監局表示,開誠投資、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開誠投資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責令李某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責令李某鑫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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