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31 11:13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具體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從銀保監會獲悉,為加強和改進償付能力監管、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于近期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發展趨勢,吸收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償二代)2016年實施以來的成果,將償二代具有中國特色的定量資本要求、定性監管要求和市場約束機制構成的三支柱框架體系,上升為部門規章,并進一步完善了監管措施,以提高其針對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
在具體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方面,征求意見稿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
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選擇采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強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完備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制定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等。除了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外,保險公司還需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見稿是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補齊監管制度短板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和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銀保監會將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征求意見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后適時發布。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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