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2 07:48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2018年至2019年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往來函件中確認,因標的車輛出現質量問題,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資產損失613595822.89元,營收損失160630635元...
證券代碼:601777 證券簡稱:力帆股份 公告編號:臨2020-017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處的階段:仲裁受理階段。 ● 涉案的金額:79,840.16 萬元。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 ●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開庭,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 ● 仲裁申請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仲裁申請人由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間接控制,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一、本次仲裁申請的基本情況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子公司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用車”)于近期收到重慶仲裁委員會送達的《重慶仲裁委員會參加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因力帆乘用車與重慶盼達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盼達汽車”)買賣合同糾紛,盼達汽車向重慶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重慶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項仲裁申請。
二、仲裁請求、事實與理由 (一)仲裁請求 申請人:重慶盼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資產損失 613595822.9 元; 2、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營收損失 160630635 元; 3、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交強險損失 22186109.04 元; 4、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租賃停車場的租金損失 1989077.3 元; 5、裁決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 (二)上述案件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運營需要,需向被申請人購買大批量新能源汽車(以下簡稱“標 的車”),雙方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簽訂了《關于采購新能源汽車的框架協議》(以 下簡稱“框架協議”),雙方就標的車輛的購銷達成意向條款,并約定具體購銷合同由申請人及其子公司與被申請人及指定銷售商簽訂,所有購銷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享有及承擔。
框架協議簽訂后,雙方及其指定公司就購買標的車簽訂了詳細的《購銷合同》,2015 年至 2018 年期間,雙方及其指定公司共計簽訂《購銷合同》22 份,購買車輛近萬臺。 申請人購買車輛后,標的車在運營過程中出現電池嚴重衰減、設計缺陷等嚴重質量問題,導致大部分車輛出現故障需長期維修、甚至無法運營問題,給申請 人造成了嚴重損失。2018 年 9 月 26 日,雙方針對申請人的損失賠償簽訂了《關 于采購新能源汽車的補充協議》,約定標的車出現質量問題需維修造成停運的,每停運一天,被申請人應按 110 元/車賠償申請人營收損失;申請人停運期間的交強險損失以申請人繳納的交強險年繳納額平攤至每天的費用標準計算(按整改、維修所消耗的天數作為計算基數);標的車因質量問題不能達到約定使用目而被申請人下線,且未達到約定的里程或運營年限的,經申請人確認后,應當賠償申請人資產損失,資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為:資產損失=車輛購置價格(不含稅)*剩余使用期限/折舊年限 5 年;申請人因停放下線車輛、故障車輛產生的停車費、車輛救援費等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往來函件中確認,因標的車輛出現質量問題,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資產損失 613595822.89 元,營收損失 160630635 元,交強險損失 22186109.04 元,租賃停車場的租金損失 1989077.3 元,總計 798401644.2 元。 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催收,被申請人至今未賠償。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本次披露的仲裁案件尚未開庭,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公司將根據上訴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
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 年 4 月 2 日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