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01:51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李笑笑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電鰻快報》文/李笑笑3月25晚間,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仁智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因與湖州貿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貿聯”)買賣合同糾...
《電鰻快報》文/李笑笑
3月25晚間,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仁智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因與湖州貿聯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貿聯”)買賣合同糾紛事項,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溫州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
本次案件的判決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師轉達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 03 民初 184 號),溫州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確認原告仁智股份與被告湖州貿聯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簽訂的《戰略采購協議》解除;
2、被告湖州貿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仁智股份退還保證金 7850 萬元及利息(以 2850 萬元為基數,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以 5000 萬元為基數,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至實際履 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計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3、被告湖州貿聯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律師費10 萬元;
4、駁回原告仁智股份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湖州貿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溫州中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結果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本案當事人是否上訴和后續執行結果尚存在不確定因素,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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