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08:42 | 來源:中國經營網 | 作者:俠名 | [要聞]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一份德邦證券與前債券融資部總經理兼固定收益總部聯系總經理曹榕的勞務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原標題:德邦證券:3.17億天價發行費用背后的承銷風險
近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全國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司法實踐落地。3月13日,杭州中院在官方微信刊登了與“15五洋債”等債券相關的糾紛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
上述債券的承銷商為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因未勤勉盡責,德邦證券陸續經歷被持有人罷免、被證監會處罰。而與該項目有關的原債券融資部負責人和員工在2018年初也被陸續辭退。
隨后,多名員工以拖欠項目獎金等為由將德邦證券訴上法庭,近日,相關訴訟也已審理結束,從法院發布的相關裁決書可以看到,激進的績效激勵方式為德邦證券帶來了豐厚的收益,如“15安城債”的發行費用高達3.17億元,但其中潛在的承銷風險仍不容忽視。
20億元私募債發行費用3.17億?
近日,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一份德邦證券與前債券融資部總經理兼固定收益總部聯系總經理曹榕的勞務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曹榕向德邦證券索要高達2.7億元的項目獎金等。其中提及,安順項目曾向德邦證券追加了3.17億元的發行費用。隨后,德邦證券將3.17億元均計入財務費用,將其中約1.57億元算在了職工工資(浮動)部分。
前述安順項目指的是2015年安順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順城投”)發行的“15安城債”,5年期,實際發行規模20億元,德邦證券為主承銷商,并承擔余額包銷的義務。
20億元的私募債怎么會產生3.17億元的天價發行費用?
《中國經營報》記者向德邦證券方面發去了采訪函,并與德邦證券相關工作人員確認了這一數字。高額的發行費用無疑會增加發行人的融資成本,是什么原因讓安順城投愿意將融資款中高達15.85%的部分作為發行費用支付給德邦證券?德邦證券方面向本報記者表示:“‘15安城債’的承銷費用是各方根據當時的情形協商的結果,并無法律問題,該債券目前并無兌付問題。”
除發行費用外,安順城投每年還要支付相應的利息,其中前三年的票面利率為7.18%,后兩年的票面利率為8.3%。安順城投方面又是如何考慮的?
隨后,記者又采訪了安順城投方面。安順城投相關負責人表示:“不存在這么高成本的融資,沒有3.17億元這么多。”但是其并未說明具體金額。
為了進一步了解更多細節,本報記者嘗試通過代理律師與曹榕取得聯系,但截至發稿,曹榕方面未接受采訪。
“15安城債”還約定了第三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2018年8月30日,全體投資者均選擇了回售,回售金額20億元。2018年10月,安順城投因資金緊張,選擇與投資者協商,將其中7.1億元回售撤銷,兌付了其余12.9億元債券。
安順城投不止經歷過一次這樣的囊中羞澀,2019年下半年,安順城投也出現過一次資金危機。
據Wind顯示,“國民信托·安順城投貴安大道營收賬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用于受讓安順城投持有的對安順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6.9億元的應收賬款,安順市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9年9月25日,國民信托了解到受負面輿情影響,融資人安順城投和擔保人出現暫時流動性困難,無法保證按期償還債務,信托計劃按期分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不過,2019年11月11日,安順城投已按期支付了標的應收賬款第一筆轉讓價款對應的回購基礎款。
此外,2016年8月,安順城投原董事長郭鎮(金麒麟分析師)鋼因嚴重違紀違規,涉案金額巨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15安城債”正是在其任職期間發行的。其違紀違規是否也與“15安城債”的發行有所牽連?德邦證券方面并未正面回應。上述安順城投相關負責人表示:“時任董事長和具體哪些業務有聯系,我們確實不清楚。”
除“15安城債”外,“17安順專項債”也由德邦證券承銷,規模15億元,承銷費315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兩只債券均是“余額包銷”的承銷方式。
債券承銷有三種方式,分別為代銷、余額包銷和全額報銷,其中余額包銷會約定最高包銷比例,如余額最高包銷30%,認購不足70%時中止發行。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公司債券的承銷費率并沒有固定的一個數值,一般來說與其規模有關,在1%至2%之間。余額包銷因承擔部分發行風險,承銷費率則略高一些。
在天價發行費用的背后,德邦證券實際“包圓”了多大規模的債券?如果出現風險,德邦證券是否會首當其沖從承銷商變成受害者?
德邦證券相關人士表示,公司不持有上述兩只債券。安順城投方面則表示,不清楚德邦證券是否持有這兩只債券。藏在“15安城債”身上的謎團仍待解。
“五洋債”訴訟造成德邦證券現實損失和商譽損失
“五洋債”注定要成為債券違約史上標志性的案件。
“五洋債”包括“15五洋債”“15五洋02”兩只債券,從2017年實質性違約起,本報記者便在持續跟進中。兩只債券涉及多家機構持有人以及眾多自然人持有人。自違約起,持有人便自發成立了多個維權小組,收集各種證據,并期待德邦證券等中介機構能夠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擔心德邦證券不能夠繼續很好地履行受托管理人的職責,2017年9月1日,經持有人大會決議,罷免了德邦證券兩只債券的受托管理人資格。
2019年11月11日,證監會向德邦證券及曹榕等6名責任人下發了處罰決定書,沒收了違法所得1857.44萬元。這也給持有人提供了追加德邦證券為被告的訴訟依據。不過,對持有人來說,通過訴訟拿回投資款項,仍是漫長的持久戰。
3月13日,杭州中院在官方微信刊登《“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公告》,宣布采取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審理該案,通知相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登記。
這也是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后的全國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第一案。
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了證券民事賠償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杭州中院表示,采取人數不確定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擴大了訴訟容量,也簡化了訴訟程序,為化解證券糾紛司法需求與司法資源之間的矛盾提供了一條有效途徑。
代表人訴訟制度根據“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鼓勵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后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這一政策實際上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他表示,“默示參與,明示退出”被視為集體訴訟的核心特征,一旦有了它,股民(持有人)可能根本不用參與任何訴訟過程,只需要在必要的時候,某個按鈕輕輕一點,獲賠的錢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到達自己的賬戶。”
“五洋債”也給德邦證券來帶了諸多負面影響。在與曹榕的訴訟判決書中,德邦證券方面表示,曹榕負責的五洋債項目給德邦證券公司造成現實損失和商譽損失,也使公司受到了監管部門的處罰。
在2018年初,德邦證券原債券融資部的多名員工及部門負責人均被辭退。用曹榕的話說,部門已經“解散”。對德邦證券來說,這一時點也成為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分水嶺。此前業務模式究竟有怎樣的風險?在“五洋債”危機發生后,公司又有了哪些反思?
在德邦證券原債券承銷部,也有著券商投行常用的“獎金遞延發放”及“風險保證金”等規章制度,但這依然沒有約束相關責任人的“勤勉盡責”。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曹榕稱曾墊付了部門員工102.5萬元的獎金。曹榕認為,債券融資部實際上“相當于其個人承包”。不過,德邦證券方面否認了這一說法。一審法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則表示:“曹榕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所在的債券融資部與德邦證券公司之間系內部承包關系。”
德邦證券方面向記者表示,該公司針對債券業務一直以來都有嚴格的準入和管理手段,包括立項、盡調和內核會議等。德邦作為金融從業機構,始終將風險控制作為第一要務,在風險事件后,根據監管要求及市場情況持續優化內控管理,截至目前,公司債券業務已經形成了業務團隊、質控、合規風控三道防線,在項目準入、執行、內核、申報、發行和存續期階段均有內控部門全程參與。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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