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7 02:57 | 來源:中國證券網 | 作者:阮曉琴 | [新三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收購人劉亞玲、銀川中能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構成信息披露違規。遂決定:對劉亞玲、銀川中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新三板公司奧華電子11月26日披露,公司相關責任主體收到《關于對劉亞玲、銀川中能新財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年6月30日,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孫庚文與銀川中能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一致行動協議》,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恒泰艾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奧華電子控股股東,以下簡稱:恒泰艾普)7600萬股(占恒泰艾普總股本的 10.67%)轉讓給銀川中能。交易完成后,恒泰艾普控股股東變更為銀川中能,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劉亞玲。劉亞玲通過控制銀川中能、恒泰艾普間接持有奧華電子41.05%股權,實現了對奧華電子的間接收購。對于上述事項,劉亞玲、銀川中能未及時披露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收購人劉亞玲、銀川中能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構成信息披露違規。遂決定:對劉亞玲、銀川中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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