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09:41 | 來源:券業行家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容百科技剛收證監局監管函,會成科創板欺詐上市第一股嗎?
原標題:科創板欺詐上市第一股?會不會是中信證券跟投的容百科技?
來源:券業行家
容百科技剛收證監局監管函,會成科創板欺詐上市第一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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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僅三個多月,容百科技至少創下了科創板兩個“首次”:首份風險預警公告,以及,首份監管函。
公告連收監管函
11月19日晚間,容百科技連發兩份監管相關的公告。一是收到寧波證監局下發的四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二是上交所對容百科技下發監管關注函。
從措辭來看,寧波局的力度似乎更大一些。
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容百科技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對董事長白厚善、財務負責人趙岑、董事會秘書陳兆華分別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原因是中國證監會寧波證監局2019年10月10日對容百科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了三個方面的問題: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將其他費用計入研發費用和三會運作不規范。
容百科技因此成為科創板上市企業中首家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企業,離企業2019年7月22日掛牌上市僅4個月!
引出三大關注點
這份監管函怎么會跟欺詐上市嫌疑扯上關系呢?
我們重點來看第一個問題。
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中分別有84.19%、96.05%處于逾期狀態,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報披露前,比克動力還款額均僅占6月末、9月末應收賬款賬面余額的0.90%,公司對其授信額度自7月1日起下調為0。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報、三季報中仍按照賬齡計提壞賬準備,未單獨計提壞賬準備,存在壞賬準備計提不充分的情況。
我們先得弄清楚,“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究竟有多大。
兩個星期前的2019年11月7日,容百科技發布名為《關于對比克動力應收票據到期未能兌付事項的風險提示》的公告,引發了市場重點關注。
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含前述已到期商業承兌匯票,不含銀行承兌匯票)合計20,766.71萬元,其中逾期賬款及已到期未兌付匯票合計20,640.43萬元,存在無法回收的風險。
4天前的2019年11月16日,容百科技再次發布名為《關于應收款項催收進展情況》的公告:
如后續比克動力償付能力評估情況出現不利變化,公司將需要對該部分款項全額或部分計提壞賬準備;如進行全額計提,將可能導致公司2019年凈利潤大幅下滑甚至可能虧損。
由此可見,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規模很大。如果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可能導致2019年虧損。
我們還必須明白,容百科技是2019年7月22日才掛牌上市的,這份招股說明書的簽署日期是2019年7月16日!
問題的焦點在于,既然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在2019年6月末就已經有84.19%處于逾期狀態,對比克動力的授信額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就下調為零。那么,對投資者如此重要的信息,為何不在2019年7月16日簽署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在2019年7月16日簽署的招股說明書中,容百科技關于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是這樣披露的:
一個關注點是“2019年初至2019年6月30日,比克動力通過電匯與票據方式對公司的合計回款金額為10,561.62萬元,回款比例已接近 50%”,但投資者半個月前才知道,這個票據是商業承兌匯票,金額達7,002.84萬元,并形成了逾期。
對此,我們曾經質問容百科技為何不在招股說明書中將“票據”直接指明是商業承兌匯票,因為有的投資者會以為是無風險的銀行承兌匯票。
“還款”和“回款”有本質區別嗎?這個披露是否矛盾?
為什么不在招股說明書中不直接說是商業承兌匯票?
招股說明書中的這個披露是否構成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投資者能否據此要求賠償損失?
據《華夏時報》報道,記者以投資者身份致電容百科技董秘辦,工作人員回復稱,對于投資者個人理解的偏差,公司也沒有辦法避免。
——這個涉嫌耍文字游戲的,我們暫且不談。
我們來看更大的一個關注點,容百科技2019年7月16日簽署的招股說明書中,稱比克動力“經營狀況正常”!
放牛塘想問,容百科技對比克動力應收賬款,在2019年6月末就已經有84.19%處于逾期狀態,對比克動力的授信額度自2019年7月1日起就下調為零。
這種情況,比克動力還談得上“經營狀況正常”?
雖然招股說明書的財務報告期是2016-2018年,并未包括2019年1-6月。但除審計財務數據外,發行人其他披露是需要提供截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的最新情況,包括主要客戶的經營情況。
是否存在欺詐上市嫌疑?
在2019年7月16日簽署的招股說明書中,容百科技披露了“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主要經營狀況”和“2019年1-6月的預計經營情況”:
該等披露表述包含:
“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主要經營狀況正常,……、主要產品銷售情況、主要客戶及……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公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的經營情況與經營業績較為穩定,總體經營情況良好,不存在重大異常變動情況”;
“公司預計2019年1-6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將為9,600萬元至12,000萬元,較上年同期的變動幅度為-9.43%至13.21%”;
“公司預計2019年1-6月不存在業績大幅下降的情況”。
還是那句話,對第一大應收賬款客戶的應收賬款,在2019年6月末已有84.19%處于逾期狀態,對這個客戶的授信從2019年7月1日就變為零。這還得稱得上“公司總體經營情況良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而寧波證監局在監管函中的描述為:
以上情況說明公司對比克動力的應收賬款相關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
見微知著,心細如發,寧波證監局值得稱贊。
作為證券監管機構,主要貢獻在于查實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我們不要過多去評價處罰多寡的問題,這是司法賠償的范疇。如果一旦監管機構查實問題,我們就去評價其處罰不夠嚴,可能會打擊監管查實問題的積極性。而且從理論上,行政處罰越大,投資者獲賠就會越少,投資者要的是民事賠償,而非行政處罰。
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科創板,容百科技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上市?是否會給出權威的界定?誰來給界定?
在重視投資者保護的科創板,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
不得不說的是,承銷人中信證券也跟投了這支新股。如果再出現類似當年華銳風電的情況,損失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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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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