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8 09:55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公開資料顯示,鄭某從2013年開始進入中原證券,2018年1月,其職業崗位由一般證券業務變更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其從中原證券的離職備案時間為2018年12月27日。
中國基金報
投行第四事業部副總因被轉崗為營業部專職合規管理員,一怒之下將公司告上法庭,這事發生在中原證券。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中原證券與原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鄭某的勞務糾紛案。
事情是這樣的。鄭某在升任中原證券投行第四事業部副總三個月之后,因單位內部調整,其所在的部門被撤銷,鄭某因此被免去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職務,被任命為公司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專職合規管理員(待遇不變,仍為A類營業部總經理級)。對此,鄭某表示不能接受,隨后雙方對簿公堂。法院一審判定中原證券支付鄭某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63萬元,并同時支付其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13.26萬元,合計16.89萬元,并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再次上訴,二審認定中原證券無需支付鄭某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57萬元,并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從投行第四事業部副總“降職”為營業部合規管理員
公開資料顯示,鄭某從2013年開始進入中原證券,2018年1月,其職業崗位由一般證券業務變更為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其從中原證券的離職備案時間為2018年12月27日。
而在其離職的背后則是與老東家長達一年多的勞務糾紛。
一切都要從中原證券2018年的內部調整開始說起。
2018年3月29日,中原證券召開辦公會并研究決定,逐步撤銷投行第四事業部,成立企業融資部。同年4月24日,中原證券召開總裁專項辦公會聽取了副總裁徐海軍關于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人員分流情況匯報,表示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公司黨委研究決定對程紅玲、鄭某的調整安置。
彼時距離鄭某被任命公司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僅僅過了2個多月。而在此前,其為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2018年5月15日,中原證券對鄭某的最新調整來了——免去鄭某公司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職務,并決定聘任其為公司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專職合規管理員(待遇不變,仍為A類營業部總經理級)。
從營業部總經理到投行第四事業部副總,再到營業部的合規管理員,三個月的時間里,鄭某的崗位一再調整,雖然看起來待遇不變,但對于這種變動,其表示不能接受。
6月3日,鄭某向公司相關部門發出職務任免異議函,表示不接受公司單方面變更,要求撤銷任免決定,恢復原工作崗位或其同意的與其工作崗位等同崗位。
6月12日中原證券復函表示,此次調整前提是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撤銷,人員分流。考慮鄭某過往的工作經歷和在北京生活的實際情況,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的。該復函同時告知鄭某其公休假5月31日到后未按規定報到,要求在收到復函后3個工作日內到北京北仙橋路證券營業部報到,逾期按照考勤管理辦法處理。
不過,鄭某沒有到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去報到,一直在投行第四營業部搬遷之后的新址(朗琴國際)工作至6月底。中原證券對此不予認可,稱鄭某沒有在朗琴國際上班,也拒不到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報到且在2018年7月11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所以公司在2018年7月19日向工會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征詢意見函,公司工會7月23日回函表示同意。
7月24日,中原證券向鄭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載明的理由為:“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且已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訴求”。對此解除通知,鄭某認為,中原證券2018年5月15日作出將其調往北京酒仙橋的決定已經屬于違法解除。
法庭聚焦兩大爭議點
根據一審判決,中原證券應支付鄭某2018年3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63萬元;此外,判決生效后7日內,中原證券支付鄭某2013年10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13.26萬元,合計16.89萬元。
雙方均表示不服,進行上訴。在二審中,雙方主要圍繞兩大爭議點展開“拉鋸戰”,分別為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賠償金的基數。
1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首先是用人單位的認定問題。中原證券表示由于公司總部在鄭州,為了避免繁瑣的公文往來,所以就近使用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的公章與鄭某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且現已無法查明何為在續簽時沒有標準期限,但勞動關系始終是建立在雙方之間。
二審法院認為,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為中原證券的分支機構,兩者均具備用人單位的資格,鄭某入職時所簽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與簽章不一致,但其入職時的聘用決定以及之后的崗位變動,均由中原證券下發文件決定,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隸屬于中原證券,在兩者未以此完全推卸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的情況下,鄭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確定為中原證券更為適宜。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一節,二審法院認定,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鄭某的工資待遇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故其因為勞動合同中名稱與簽章的不一致,否認用人單位一致性,并以此為由要求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與該條款所要糾正的違法用工行為存在差異,本院不予支持。
2 經濟賠償金的基數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也是雙方爭議之點。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關于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以及經濟賠償金的基數,法院以鄭某2018年2月至5月期間工資平均數額核算,中原證券關于應將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發放的2017年度獎金扣除的抗辯意見,符合客觀事實,法院予以采納。
此外,法院認定,中原證券將鄭某的工作崗位從北京廣安門外大街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調整為即將解散的投資銀行第四事業部副總經理,短時間內又調整為北京酒仙橋營業部合規員,未與鄭某協商一致,且未說明降職的合理性,雖然形式上表明工資待遇不變,但不能排除對鄭某因計薪制度的改變而產生的實際收入影響,其調崗行為可能存在不當之處。
但因中原證券在鄭某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并未對鄭某實施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而是在鄭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后,以鄭某違反勞動紀律為由發出的解除通知,故應當視為鄭某先于中原證券提出解除,一審法院采信鄭某的主張,將違規調整崗位確認為違法解除行為不妥,本院予以撤銷。鑒于鄭某在本院明確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仍堅持以單位違法調崗為由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將以其該實際主張作出裁判。
終審認定,中原證券無需支付鄭某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57萬元;同時駁回鄭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安曼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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