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7 08:3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2019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顯示,紅塔證券評級為BBB。較2018年的A評級,紅塔證券下降一級。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紅塔證券700億市值虛胖?評級下降年內IPO保薦零上會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7日訊(記者 田云緋 華青劍) 8月28日晚間,紅塔證券(601236.SH)發布了2019年半年度報告。今年上半年,紅塔證券實現營業收入7.53億元,同比增長79.40%;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2.92億元,同比增長251.92%;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2.92億元,同比增長256.14%;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23.80億元,上年同期為-41.99億元。
2019年7月5日,紅塔證券登陸上交所,發行價為每股3.46元。截至昨日收盤,紅塔證券報18.91元,總市值687.08億元。
截至2019年6月末,紅塔證券的資產總額為371.87億元,比上年度末增長35.79%;負債總額為241.18億元,比上年度末增長52.20%;資產負債率為61.30%,比上年度末增長12.87%。
盡管今年上半年紅塔證券的業績大幅上漲,但難掩投行業務的疲軟。2019年上半年,紅塔證券主營業務分類別情況中,證券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期貨經紀業務、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的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長;投資銀行業務、信用交易業務的營業收入較上年同期有所減少。
報告期內,紅塔證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業收入為9633.52萬元,同比增長30.52%,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23.38個百分點;證券投資業務營業收入為5.15億元;資產管理業務營業收入為887.89萬元,同比增長72.17%,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5.46個百分點;投資銀行業務營業收入為641.41萬元,同比減少78.93%,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228.0個百分點;信用交易業務營業收入為2.10億元,同比減少3.70%,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9.70個百分點;期貨經紀業務營業收入為3022.87萬元,同比增長16.68%,營業利潤率同比減少6.08個百分點;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營業收入為1627.11萬元,同比增長172.90%,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225.90個百分點;基金管理業務營業收入為5958.19萬元,同比增長0.36%,營業利潤率同比增加1.50個百分點。
在投資銀行業務方面,2019年上半年,紅塔證券在ABS城市供熱、含權債(可交換債、可轉換債)業務方面成功發行了項目;同時在主板和科創板新申報了保薦或者聯合主承銷的IPO項目。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統計,今年截至目前尚未有保薦企業A股或者科創板過會。
今年上半年,紅塔證券信用減值損失-182.12萬元。其中,融出資金為19.76萬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為-307.22萬元。
紅塔證券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中,第六大股東昆明產業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質押2.25億股。
截至2019年6月30日,紅塔證券應付職工薪酬為5.46億元,上年同期為4.69億元。
2019年上半年,紅塔證券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1.84億元,上年同期為1.51億元。
報告期內,紅塔證券及子公司共涉及訴訟2起,共涉及本金1.3億元。其中,紅塔證券涉及1起股票質押訴訟,涉及本金1.2億元。
第一起為公司與郭鴻寶、金媛債權債務糾紛案,涉及本金1.2億元。2016年7月,郭鴻寶與公司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郭鴻寶以堅瑞沃能股票提供質押擔保融資1.2億元。2018年4月,堅瑞沃能出現債務危機,股價連續下跌,該項股權質押項目的履約維持擔保比例跌破交易最低線155%。公司數次發出通知,要求郭鴻寶按股權質押協議的約定購回股票,歸還融資款本金1.2億元及利息,但郭鴻寶一直未能履行購回義務。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書。2018年5月1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執行裁定書,執行凍結郭鴻寶持有的3363.96萬股堅瑞沃能股份。2018年10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郭鴻寶及其配偶金媛支付全部融資本金1.2億元及對應的利息及違約金,同時判令原告紅塔證券有權對前述債權范圍內對被告郭鴻寶名下已辦理質押的3363.96萬股堅瑞沃能股票享有優先受償權。郭鴻寶、金媛因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最高法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因二上訴人未按期繳納訴訟費用,最高法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二上訴人自動撤訴處理,一審判決自該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該案現已結案,公司將著手推進執行程序。
第二起為紅證利德訴裕源大通債權糾紛案,涉及本金1000萬元。2016年2月,紅證利德與裕源大通簽訂《借款協議》及其補充協議,約定紅證利德向裕源大通借款300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借款利率為10%。如裕源大通未按協議約定還款,逾期未還部分還應當支付年利率14%的違約金,裕源大通實際控制人孫玉靜以其持有的裕源大通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其本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裕源大通于2016年11-12月已償還本金2000萬元,利息30萬元,剩余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一直尚未償還。2017年6月,裕源大通及孫玉靜向紅證利德出具《關于向紅證利德支付欠款的承諾函》,約定了償還計劃并承諾以裕源大通應收北京金盾亞聯電子智能技術有限公司的3075.00萬元應收款質押給紅證利德,后雙方協議將北京金盾亞聯電子智能技術有限公司的3075.00萬元應收款變更為華宇杰緣應收4303.00萬元,2017年8月4日,雙方辦理完畢質押登記。此后裕源大通雖償還了部分利息但一直未償還本金及對應的全部利息及違約金。
2018年1月,紅證利德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裕源大通、裕源大通實際控制人孫玉靜和華宇杰緣。紅證利德請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令:裕源大通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萬元和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計算直至實際支付之日;孫玉靜作為保證人對裕源大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紅證利德對孫玉靜用于質押的裕源大通560萬股股份享有優先受償權,對裕源大通用于質押的應收華宇杰緣的4303萬元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月4日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書,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判決。
紅塔證券的子公司作為產品管理人涉及訴訟4起,共涉及本金20.21億元。
第一起為云中3號案,共涉及本金5.80億元。2016年8月,紅塔資管受資產委托人華融廣東分公司委托成立“紅塔資產云中3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委托金額5.80億元用于通過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向凱業貿易發放委托貸款,委托貸款的期限為36個月,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紅塔資管代委托人與華商銀行深圳分行及債務人凱業貿易簽署《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及補充合同,與凱業貿易、廣東天錦、黃錦光、黃彬、黃潤耿簽署《保證金質押協議》,前述擔保主體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凱業貿易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債務出現違約。2018年11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19年6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第二起為云中41號案,共涉及本金7.90億元。2017年5月4日,紅塔資管受杭州公望的委托,成立了“紅塔資產云中41號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根據委托人的投資指令將委托資金人民幣7.90億元用于購買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持有的“云中4號”全部計劃份額。杭州公望通過“云中41號”持有“云中4號”的計劃份額,紅塔資管為前述兩個專項資管計劃的管理人。2017年6月2日,中安消的收盤價為14.94元/股,低于轉讓合同約定的平倉線14.97元/股,紅塔資管于當日向債務人發送了《追加質押股票或保證金通知書》,督促債務人按照合約規定補充質押標的股票,或追加保證金,或提前回購標的股票收益權。鑒于經多次催收后,債務人尚未追加股票質押或保證金或提前回購標的股票收益權,也未償付上述應付未付部分的股票收益以及相應的違約金,已構成實質性違約。
2019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中恒匯志、智城信息立即償付股票收益、逾期收益、違約金;其他相關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9年4月10日,原審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
第三起為展恒1號案,共涉及本金6.45億元。2015年11月,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根據投資顧問指令與佛山中基及其股東陳禮豪、陳紹權和陳倩盈簽署了增資協議,約定: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向佛山中基出資6.45億元;佛山中基將其持有的歐浦智網(股票代碼:002711)3300萬股限售流通股票收益權轉讓給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陳禮豪、陳紹權和陳倩盈未來按照約定的回購價格回購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所持佛山中基股權。2018年8月,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與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簽署了回購協議,根據該協議,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于2018年11月4日前將相應回購款一次性足額支付給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回購協議約定的回購價款支付日期已過,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拒不履行回購義務。
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于2019年2月1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正式立案受理,請求判令:佛山中基、陳禮豪、陳倩盈向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支付回購價款、違約金;紅塔資管(代展恒1號)對質押股票拍賣、變價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保全費、公告費、律師代理費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被告方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提起管轄權異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駁回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后佛山市中基投資有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立案。
第四起為小牛1號案,涉及本金600萬元。2016年6月,紅塔基金代表“紅塔紅土-紅云小牛1號-新三板系列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與森虎科技簽署《股份認購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森虎科技新發行股份總計不超過500萬股;紅塔基金以“紅塔紅土-紅云小牛1號-新三板系列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的計劃資金出資人民幣600萬元整認購森虎科技新發行的100萬股股份。2016年6月,郭強、蔡波、森虎科技與紅塔基金簽署《股份認購補充協議》。2018年2月27日,紅塔基金向郭強、蔡波發出《關于履行股份回購義務的通知函》,書面告知二人履行股份回購義務并支付回購價款。2018年6月15日,紅塔基金再次向郭強、蔡波寄送《律師函》,要求其二人支付股份回購價款并承擔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二人拒不支付。
2018年8月,紅塔基金向深圳國際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裁決:郭強向紅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購款人民幣355.3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蔡波向紅塔基金支付股份回購款人民幣355.32萬元并支付違約金,郭強、蔡波承擔本案律師費18萬元,并承擔本案財產保全費、保全擔保費、仲裁費用。2018年8月,深圳國際仲裁院出具《關于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仲裁事宜的通知》,確認收到紅塔基金提交的仲裁申請文件并擇期開庭。
此外,2019年7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2019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顯示,紅塔證券評級為BBB。較2018年的A評級,紅塔證券下降一級。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A、B、C三大類中各級別公司均為正常經營公司,其類別、級別的劃分僅反映公司在行業內風險管理能力及合規管理水平的相對水平。D類、E類公司分別為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及被依法采取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司。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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