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1 07:33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重大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就公司與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688007 證券簡稱:光峰科技 公告編號:2019-00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立案暫未開庭審理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合計人民幣 5,600 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若敗訴,公司將承擔此 10 起案件 的全部訴訟費用,并將無法針對專利侵權訴訟獲得賠償
一、本次重大訴訟起訴的基本情況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就公 司與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 10 項專利侵權糾紛,分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10 起訴訟,并已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受理通知書》((2019)粵 03 民初 2942 號、2943 號、2944 號、2945 號、2946 號、2947 號、2948 號、2949 號、2950 號、2951 號)。截至公告日,該等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二、訴訟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2019)粵 03 民初 2942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18K、DET-S16K、DET-S20K”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18K。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18K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2019)粵 03 民初 2943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WU1、DET-S65WU、DET-S70WU、DET-S65X、DET-SX1”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WU1。經分析比 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WU1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制造、 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三)(2019)粵 03 民初 2944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18K、DET-S16K、DET-S20K”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18K。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18K 激光投影機。三 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四)(2019)粵 03 民初 2945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WU1、DET-S65WU、DET-S70WU、DET-S65X、DET-SX1”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WU1。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 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WU1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8,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五)(2019)粵 03 民初 2946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5U、DET-4MU5+、DET-5W、DET-5X、DET-4W、DET-4U”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5U。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5U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六)(2019)粵 03 民初 2947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U2、DET-SX2”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U2。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U2 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U2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七)(2019)粵 03 民初 2948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85U、DET-S85X、DET-S95U”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85U。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85U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10065225.X, “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八)(2019)粵 03 民初 2949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5U、DET-4MU5+、DET-5W、DET-5X、DET-4W、DET-4U”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5U。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5U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九)(2019)粵 03 民初 2950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85U、DET-S85X、DET-S95U”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85U。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85U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長轉換材料的移動模板的多色照明裝置”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十)(2019)粵 03 民初 2951 號案 1、訴訟當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臺達電子企業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達視訊(吳江)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深圳市超網科技有限公司 2、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專利號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 發明專利的權利人。 原告發現第一被告銷售由第二被告制造的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DET-SU2、DET-SX2”等激光投影機產品。原告從第三被告處公證購買了侵權產品 DET-SU2。經分析比對,該侵權產品落入了原告上述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使用和許諾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上述激光投影機。第三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侵犯原告上述發明專利權的 DET-SU2 激光投影機。三被告侵犯原告發明專利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3、訴訟請求 (1)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制造、銷售、使用、許諾銷售等侵權行為; (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持有的、專利號為 200810065225.X,“基于熒光粉提高光轉換效率的光源結構”發明專利的銷售侵權行為; (3)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 4,000,000 元; (4)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模具;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由于公司在該等案件中為原告,鑒于本次公告的涉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重大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法院判決為準。若敗訴,公司將承擔此 10 起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并將無法針對專利侵權訴訟獲得賠償。本次訴訟系公司依法維權行為,為維護公司及 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會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將及時對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 7 月 31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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