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08:58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訴訟案件基本情況內蒙古富淳于2019年6月向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立即為原先辦理編號為包國用2015第300014號的土地抵押解除登記,并由公司承擔訴訟費。
《電鰻快報》文 / 石磊磊
股票代碼:600815 股票簡稱:*ST廈工 公告編號:臨2019-055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額12,910.78萬元(抵押物評估價) 尚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 近日,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2019)內0203民初3637號《傳票》。
現將本次案件內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案件背景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內蒙古廈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廈工”)支付拖欠貨款24,489.67萬元,并要求靳衛華、陳波在6,000萬元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劉峰在2.25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求內蒙古華銀設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華銀”)、王文俊、溫衛鐘在2.275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6年11月16日,法院正式受理該案;2017年5月16日,法院出具(2016)閩民初123號《民事調解書》。因內蒙古廈工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內容分別詳見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臨2016-067”、“臨2017-054”和“臨2018-041”號公告。 2017年5月16日,法院出具的(2016)閩民初123號《民事調解書》載明,內蒙古廈工同意向公司提供不動產抵押,并已設立抵押權的擔保債權金額為12,910.78萬元 (不動產權證號:包國用(2015)第300014號)。由此,公司與內蒙古富淳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古富淳”)、內蒙古廈工于2017年3月24日簽訂了《協議書》,約定:內蒙古廈工應于2022年2月28日前償付公司貨款133,310,346.53元。內蒙古富淳提供土地產權證號為包國用(2015)第300014號的土地為內蒙古廈工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但其對抵押土地享有繼續開發住宅小區項目的權利。公司同意內蒙古富淳工程項目辦理預售許可證時,無條件配合解除該土地的抵押登記;內蒙古富淳承諾無條件以該項目全部在建工程繼續向公司提供擔保。
本次訴訟案件基本情況 內蒙古富淳于2019年6月向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立即為原先辦理編號為包國用2015第300014號的土地抵押解除登記,并由公司承擔訴訟費。 鑒于:1、本案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協議管轄約定,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9】14號關于級別管轄規定,根據本案涉及抵押合同金額大小,認定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申請,并于2019年6月17日向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寄出管轄異議申請函,請求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將本案移送至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法院于近日向公司反饋,已查收管轄異議申請;目前,本案暫未開庭審理。
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上述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尚無法準確判斷本次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進行披露。
特此公告。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會 2019年6月26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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