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3 08:4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交易未構成關聯交易。●本次交易未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本次交易實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
證券代碼:600265 證券簡稱:ST 景谷 公告編號:2019-048 云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資產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交易簡要內容:2019 年 6 月 21 日,云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公司”)與郭世云經友好協商一致,簽訂《設備買賣協議》。協議約定 公司將合法擁有的位于普洱市景谷縣正興路 261 號松香廠(三車間)內鍋爐、 儲油罐、機床、分餾塔等共 60 項廢舊機械設備打包出售給郭世云,出售價格為 人民幣 283 萬元。
● 本次交易未構成關聯交易。 ● 本次交易未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 本次交易實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 ● 本次出售資產事項對公司當期財務結果的影響以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結果 為準。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后續信息披露義務。
一、出售資產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 《關于出售部分資產的議案》,同意出售公司三車間內部分閑置的機器設備, 并授權公司董事長在資產賬面價值及評估價值的基礎上,按照定價依據,以相 關資產出售價格不低于其相應資產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 90%的價格,與交易對 方協商確定最終交易價格,在確定相關正式協議或合同后簽字,并由董事長或 董事長安排指定人員辦理資產出售過戶等相關事宜。(詳情可見公司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編號為 2019-038 的公 告)
二、出售資產進展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與郭世云經友好協商一致,簽訂了《設備買賣協 議》(協議編號:JGLY20190621-01)。協議約定公司將合法擁有的位于普洱市 景谷縣正興路 261 號松香廠(三車間)內鍋爐、儲油罐、機床、分餾塔等共 60 項廢舊機械設備打包出售給郭世云,出售價格為人民幣 283 萬元。
三、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 1、交易對方姓名:郭世云;性別:男;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址:重 慶市墊江縣桂溪鎮龍鳳 4 組;近三年任職情況:重慶巨博物資有限公司任業務 經理。 2、交易對方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亦不存在產權、業務、資產、 債權債務、人員等方面的其它關系。 四、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賣方:云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郭世云(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標的資產基本情況 第 1.1 條 設備位于景谷縣正興路 261 號景谷縣松香廠內,機器設備主要 為鍋爐,儲油罐、機床、分餾塔等共 60 項,由于機器設備閑置時間較長、未進 行維護保養,大部分設備現已達報廢狀態。 第二條 出售價格 因所出售機器設備數量多、體積較大,拆卸困難不具備現場稱重的條件, 為此,對廠區內的機器設備進行打包出售,所有機器設備打包售價為人民幣 283 萬元。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第 3.1 條 乙方于本協議簽訂當日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 200 萬元,該保 證金乙方用于抵付貨款;乙方于設備交付完成后 5 日內向甲方付清剩余所有交 易貨款。 第 3.2 條 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第 3.3 條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全部貨款后,立即配合 乙方進行資產移交,以便乙方合法取得標的資產。 第四條 開票及稅費負擔 第 4.1 條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價款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 乙方開具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第 4.2 條 雙方交易過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門及政府部門指定的機構應 收取的各種交易稅費,均由雙方各自承擔。 第五條 標的資產的交付 第 5.1 條 交付地點:普洱市景谷縣甲方松香廠廠區內。 第 5.2 條 交付時間:雙方約定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人民幣 283 萬 元后,雙方于 2019 年 7 月 1 日以前完成標的資產的交付,甲乙雙方共同委派人 員對標的資產進行清點驗收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在資產交付清單進行簽字確 認(“交付完成”)。 第六條 承諾與保證 第 6.1 條 甲方合法擁有標的資產,并擁有完全處置的權利,該標的資產 的任一、部分或全部未設定抵押、信托、托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權利, 未涉及訴訟、仲裁等形式的任何重大爭議,亦未涉及監管、查封、扣押、凍結、 拍賣或其他任何司法或行政強制性措施。 第 6.2 條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標的資產交付乙方之前,除非取得乙方 書面同意,甲方承諾不在標的資產的任一、部分或全部未設定抵押、信托、托 管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權利。 第 6.3 條 甲方保證該標的資產無權利共有人。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 7.1 條 甲方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資產權屬及其相關材料,并配合乙方 進行資產移交;完成交付后乙方應當在 3 個月內將設備從甲方廠區拆除運走, 設備的拆除由乙方自行處理,拆除過程中的各項安全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相 關費用及造成的工傷事故及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 7.2 條 設備拆除的過程中不可破壞車間廠房的主體結構,不可拆除電 力、水利、通訊及消防設施等設備。如設備在拆除及交付完成后保管階段造成 甲方及第三方受有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 7.3 條 本協議簽訂后標的資產交付完成之前,甲方應做好安全維護措 施。雙方交付完成后,標的資產的保管、安全及維護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7.4 條 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價款,否則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 第 7.5 條 自交付完成之日起,標的物所有權、收益、處分等權利歸乙方 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乙方行使權利。 第 7.6 條 自本協議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將本協議項下任一、部分或全部 標的資產賣給乙方以外的其他方或與乙方以外的其他方另行簽署相關合同、協 議或其他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 7.7 條 甲方所出售設備為廢舊設備,甲方不做任何質量保證,乙方確 認同意購買的設備以設備交付時的狀態為準,自交付完成起,相關設備質量由 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得以質量為由向甲方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第 8.1 條 甲乙雙方均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 定的任何內容,即構成違約。若甲方違約,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給乙方;若乙 方違約,甲方扣留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 8.2 條 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未依據本協議第 3.1 條約定按期足額向甲 方支付貨款的,每逾期一日,以應付而未付部分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商 業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算利息并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及其他債權實現費用),若逾期 15 日仍 未向甲方支付,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第 9.1 條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觀情況,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和戰爭、國家政策等 社會現象。 第 9.2 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協議的 義務時,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的七(7)日內通知本協議的其它方,并向其 它方出具由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 9.3 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 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和本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9.4 條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響致使本協議中止履行 15 日或 15 日以上 時,雙方就是否繼續履行協議進行協商。 第 9.5 條 若一方違約在先,不得以此后發生的不可抗力為由免除其責任。 第十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第 10.1 條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終止和爭議解決 等事項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 10.2 條 因本協議的訂立、生效、效力、解釋、履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 有關的任何爭議,本協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協議文本及生效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 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且單位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本次出售的資產為公司閑置或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固定資產,不影響公司 正常的生產經營。 2、本次資產出售有利于公司盤活資產,促進公司產業調整和轉型升級。本 次交易對公司當期財務結果的影響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為準。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 6 月 24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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