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11:31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或僅限于對沖風險,并且保險機構或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即不能作為賣方。
上海證券報近日從市場上獨家獲悉,為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工具,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部分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有望進一步向保險資金放開。
“保險資金有望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保險資管圈人士透露稱。據了解,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其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包括合約類產品和憑證類產品,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
目前,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經驗并不算豐富。因此,上述人士透露稱,出于控制風險的考慮,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或僅限于對沖風險,并且保險機構或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即不能作為賣方。
“我們預計,并不是所有的保險機構都可以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未來可以參與的保險機構,首先應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上述人士分析表示。
一位熟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保險資管機構人士告訴記者:“因為市場有一定的需求,所以前兩年開始,業內就有人建議放開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這項業務的放開,對于保險資金控制信用風險有一定的幫助。”
不過,具體落實到實操層面,業內人士預計,在未來“閘口”被打開后,可能還需要配套細則或相關監管口徑的落地。
上述人士分析表示,首先,監管部門需要明確“償二代”中保險資金參與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風險因子,以使保險公司在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有評估這一新型投資品種最低資本的標準。
其次,即將在國內保險公司中實施的新會計準則IFRS9中,對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信用風險預算又該如何計提?“只有這些明確了之后,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才會正式開展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上述人士對記者說。
至于保險資金未來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程度有多深,受訪的多位保險機構相關人士回復記者稱:這要看這個市場當時的供給情況而定。
上述人士還提醒說:“不同于保險機構熟悉的債券、股票等傳統投資品種,金融衍生品相對比較復雜。未來一旦‘閘口’被打開,保險機構在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時,一定要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嚴防風險,并且應該實時監測
相關交易情況,定期評估相關風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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