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03:38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華農財險廣西分公司2018年7月至8月存在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涉及金額21萬元。時任華農財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王長宏及時任車險部副經理黎明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廣西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桂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8號)顯示,華農財險廣西分公司2018年7月至8月存在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涉及金額21萬元。時任華農財險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王長宏及時任車險部副經理(主持工作)黎明對該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行(601988)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對華農財險廣西分公司處罰款15萬元;對王長宏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黎明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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