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1日,保監會一連發了4張罰單,其中1張開給浙商財險,罰款金額高達202萬元,并責令停止保證保險新業務1年。這也是保監會近年來開出的最大罰單。
另外3張開給了3位總精算師,分別是時任交銀康聯總精謝穗湘、時任長城人壽總精趙建新、時任農銀人壽總精王晴,分別被處罰1萬元。
浙商財險:因僑興案獲天價罰單
先來看看“背鍋”的浙商財險。
保監會開出的巨額罰單,自然要“師出有名”。
浙商財險被指“五宗罪”:其一,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罰金49萬元)。其二,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罰金69萬元)。其三,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罰金58萬元)。其四,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罰金25萬元)。其五,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罰金1萬元)。
系列處罰措施包括:對浙商財險罰款總計121萬元;責令浙商財險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1年;對公司董事長高秉學警告并罰款總計20萬元,時任總經理金武被警告并罰款總計12萬元,同時撤銷其任職資格;對其他7名管理人員亦各警告并罰款3萬元至20萬元不等。
剛剛拿到保監會“解禁”批文的浙商財險,怎么又被罰了?
記者發現,其實,這張罰單所指的“五宗罪”是追溯的“僑興債”違約事件。
據了解,2014年12月10日,僑興集團旗下僑興電訊和僑興電信在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備案的“惠州僑興電訊工業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債券”第一期至第七期以及“惠州僑興電信工業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債券”第一期至第七期陸續發行,到期償付本息總計11.46億元。
為了符合招財寶設定的平臺門檻,僑興將浙商財險引入作為這筆債券的擔保方。雙方合同約定:浙商財險收取僑興給予的保費,并承諾如果僑興無法正常還款,浙商將啟動理賠,而賠償金額就是本金加利息的11.46億元。
由于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還款,“僑興債”違約事件爆發,巨額賠付保單由此產生。
2016年12月27日,浙商財險發布公告稱,將對僑興電信、僑興電訊2014私募債第一、二期保證保險的被保險人開展預賠工作。第二天,首批賠付款3.66億元到賬;2017年1月24日,11.46億元僑興債全部到期,浙商財險再次公告稱,在此前已預賠付3.66億元基礎上,將對剩余已到期本息合計7.8億元僑興債進行分期預賠。
“僑興債”的這筆賠付直接反映在了浙商財險2016年年度報告中。
數據顯示,2016年浙商財險凈利潤由盈轉虧,凈利潤下滑至-6.49億元。其中,僅保證保險一個險種承保虧損額度就達到3.68億元。根據中保協網站上披露的70家非上市財險公司2016年年報,浙商財險毫無懸念成為“虧損王”。
除此之外,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96.16%,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44.88%,出現大幅下降。對此,浙商財險解釋說,償付能力充足率變化原因是:業務虧損,賠付增加,2016年首次計提控制風險最低資本。
此后,該公司償付能力持續“告急”。
在這張巨額罰單中,保監會指出:
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占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情況下,采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賬的估損金額;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上述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2017年3月,浙商財險承保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有4筆賠案報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進行了接報案處理,但延遲至4月10日才進行立案處理,導致未能及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上述4筆賠案立案金額合計2.95億元。
“無論是時間還是所涉及的產品和金額都與‘僑興債’違約事件吻合。”一位保險業資深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與此同時,一位知情人士也向記者證實了上述猜測。
保監會的這張罰單對浙商財險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2017年10月30日,浙商財險完成增資,注冊資本金變更為30億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從第二季度的90.79%猛升至328.34%;12月21日,保監會解除對浙商財險實施的停止接受非車險新業務及停止增設分支機構的監管措施。
“虧損王”浙商財險正打算滿血復活,卻遭受當頭一棒!
“浙商財險凈利潤虧損可能進一步擴大。”上述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浙商財險凈利潤虧損已達3.87億元。
三險企精算師:因年金產品違規領罰
再來看看另外3張罰單。時任交銀康聯總精謝穗湘、時任長城人壽總精趙建新、時任農銀人壽總精王晴,分別被處罰1萬元。
其實,這3張罰單早有“預告”。
2017年11月,保監會發布3張監管函。因交銀康聯、長城人壽和農銀人壽備案產品變相突破了約束,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三家公司被禁止6個月內申報新產品。
具體地,交銀康聯人壽報送備案的“交銀康聯交銀優福添禧年金保險(B)”產品在計算現金價值時直接使用客戶所交保費按不同退保年度設置不同的預定單利利率計算,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預定費用率和發生率的約束,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違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長城人壽報送備案的“長城鑫城3號年金保險”產品在計算現金價值時,一是在使用定價利率計算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基礎上,在第5保單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調整參數調節現金價值,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和預定費用率約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齡客戶的現金價值,變相突破了發生率的約束。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違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農銀人壽向保監會報送備案的“農銀金太陽(28.650, -1.23, -4.12%)年金保險(C款)”產品在計算第5保單年度末及以后現金價值時使用低于定價利率的貼現利率,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的約束,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違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電鰻快報》
相關新聞